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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深入领悟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的精神




责任编辑:佚名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7日 浏览:



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此次试点意义重大,是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据此,我们要深刻领悟此次试点精神,同时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试点的大背景


要从更高角度去理解此次试点的大背景。此前10月15日,《求实》杂志刊发了习总书记《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一文。该文章基于共同富裕的角度提出房地产税试点内容,对于我们理解此次全国人大政策精神有积极的作用。此次文章对于房地产税的提法,是放在“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一节中阐述的。文章表示:在依法保护合法收入的同时,要防止两极分化、消除分配不公。要合理调节过高收入……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据此,我们认为,要充分认识到共同富裕改革的大背景。脱离这个背景谈房地产税,简单停留在税费制度改革或房地产调控的层面,那么理解就会偏差和不全面。


试点的目标


此次人大决定提及了试点的出发点和目的: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该表述明确了试点的目标。第一、房地产税改革将遵循试点先行、再推进立法的渐进思路。当前推进试点,将为房地产税的立法铺路。第二、严管炒房炒地等行为,促进住房和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房地产税试点,将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三、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其将成为房地产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助力房价、市场秩序和预期的稳定。


征税的对象


此次决定明确了征税对象: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从这里规定可以看出三点。第一、未来立法征税对象不仅仅停留在住宅市场,也包括非居住用的房地产,如商业办公等。换句话说,要全面理解此次试点的涉及面。但本次试点过程中,非居住用房地产暂不征新的房地产税,而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第二、征税的对象不仅仅包括房产,也包括土地。这也是“房地产税”有别于“房产税”的重要内容。第三、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不纳入试点。换句话说,试点主要针对国有建设用地和相关住房,农村土地和住房等不纳入试点。



推进过程


此次试点的思路是很清晰的: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据此可以认为,短期内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会出台试点的相关要求,相关试点预计在明年会陆续启动。同时,在试点的过程中,各地也会总结经验,不断做反馈,为房地产税的立法提供扎实基础。类似试点路径,值得大家关注,即需要密切跟踪房地产税近期的相关政策和动态。



房地产税和房产税的区别


此次政策进一步清晰了“房地产税”的概念,即房产税是针对房产来说的,而房地产税的范围更大,包括房产和土地。就此次政策来看,其明确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据此,可以认为,房地产税的覆盖范围要更广、考虑更为全面。此前上海和重庆试点“房产税”的提法,主要是考虑到沿续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扩展到个人住宅领域。现在的房地产税,是全新的税种,内涵与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很大不同。


既有的房产税应如何理解


对于目前社会上存在的房产税,社会大众是存在疑虑的,这里需要做解释。第一、商业办公等非居住的物业、这几年比较火热的酒店式公寓、企业持有的住房等,其实一直是要缴纳房产税的。换句话说,过去不征税的,特指个人不用于经营用途的住宅。所以,现在试点的最大变化就是,个人不用于经营用途的住宅也要被征税,即自住的住房也要纳入试点范围。第二、上海和重庆当时的试点,是从住宅市场的角度进行的。就目前看,房地产税和房产税这两个概念需要做一定的区别。


什么地区会试点


社会大众比较关心的就是什么地区会纳入试点。此前网上提及的浙江、深圳和海南纳入试点范围,虽然是部分专家的观点,但是可信度很高。浙江是共同富裕示范区,共同富裕就要杜绝共同炒房,其中杭州的试点概率很大。海南作为全国第一个提“去房地产化”的省份,加之自由港的建设以及此前全省限购的工作,所以全省纳入试点的概率大。但是就这三个省市来说,浙江试点的迫切性最高。共同富裕是十四五的改革主轴线,浙江先行试点具有很好的基础和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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