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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 |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责任编辑:佚名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09日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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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要求,持续完善治理体系和提升治理能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11月1日  


官 方 解 读


近日,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工作要求,持续完善治理体系和提升治理能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推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意见》坚持“科学分类、源头管控、系统治理、动态管理”四个基本原则,精准施策、靶向发力,重点管控风险大、管理差的企业(项目),最大限度凝聚监管合力,增强风险防控效果。


《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项目)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均定为Ⅰ类。各级主管部门可通过监督检查、安全诊断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安全生产管理、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投入、工艺设备安全运行、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等状况,定期综合评估企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状况,依据从好到差判定“A、B、C、D”四个等级,并实施动态调整,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瞒报安全事故的,直接降为D级。


《意见》要求实行“企业按注册地、项目按属地”“下级部门服从上级部门”分级管理制度。对企业注册地和项目所在地均在本地的,由属地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对企业(项目)进行定级;对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地的在建项目,由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定级;初次进鲁施工企业及其承建项目,由项目属地主管部门予以暂定为B级,根据日常监督掌握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意见》规定,按照低等级企业(项目)严于高等级的原则,在监管执法、驻点监督、惩戒激励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对A级企业(项目)以指导服务为主,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B级正常监督、适当抽查;对C级重点监管,加大检查频次和执法力度;对D级实施高频次专项检查、执法检查或诊断检查,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停业整顿,并一律不得参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评先树优活动。


根据要求,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统筹推进,尽快完成首次分级,建立“一企业一项目一档案”电子台账并动态更新,2022年11月底前,形成全省一本账;2022年12月底前制定分级监管计划,完善落实监管措施,建立长效机制;2023年6月底前依托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立省市县统一的分类分级监管模块,实现智能监管。(质量安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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