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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
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0年8月11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给地方三项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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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契税的税率,地方可以在3%-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二是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住房的权属转移,可以在3%-5%的税率幅度内确定差别税率;
三是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或者住房因不可抗力灭失,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纳税人,可以确定免征或者减征办法。
上述授权事项,须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决定》坚持总体平移、减轻税负、立足长远的原则,对契税法授权地方确定的事项作出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说。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并授权各省在3%-5%的税率幅度内确定本省的具体税率。1998年6月,省政府出台《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明确我省契税税率为3%;2014年,省政府将全省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税率统一上调至4%,其他应税行为税率仍为3%。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税负,《决定》明确全省契税税率统一为3%。同时,鉴于我省对住房权属转移长期执行3%的最低税率,且当前住房交易市场总体稳定,为避免增加居民税收负担,没有对住房权属转移设置差别化税率。
“《决定》明确了因征收、征用土地,房屋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办法。”石晓介绍,对于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决定》按照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两种情形分别作出规定:
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选择产权调换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且不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鉴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是对纳税人造成的资产净损失,本着有利于纳税人、便于地方赈灾工作的原则,《决定》明确“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此次契税地方立法,不仅是落实契税法授权的程序性工作,也是我省一项重大制度性减税举措。下调土地出让环节的契税税率,静态测算,可为市场主体释放政策红利约68亿元。”省财政厅副厅长袁培全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