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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市场监管局:严禁借建党100周年进行商业炒作,违者最高罚款100万!




责任编辑:佚名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10日 浏览:

关于依法发布广告的倡议书


全市广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市广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健康的思想导向、高尚的道德导向、丰富的文化导向,在广告策划、设计、制作、经营、代理、发布过程中,强化广告宣传导向的审查,自觉抵制、杜绝违法违规广告宣传。


1.严禁借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名义进行商业炒作,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进行商业炒作,包括借机营销宣传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的违法行为。


2.严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的商业广告;严禁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3.严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包括在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中违法宣称“特供”“专供”及“RMDHT”(人民大会堂)、“GYZY”(国宴专用)、“JD”(军队)等情形。


4.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以及使用不规范中国地图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5.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6.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7.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广告,及伤害民族感情、挑战公序良俗的低俗庸俗媚俗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违法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8.严禁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地域、职业等歧视内容和损害残疾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9.严禁在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


10.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法发布上述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严格遵守相关广告法律法规,压实广告主体责任,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承担广告审查义务,自觉抵制违法广告。


广大消费者发现违法广告,请拨打12345(12315)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德州日报新媒体出品

编辑|李榕

来源|德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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