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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佚名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07日 浏览:



近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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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入学习和宣传《办法》实施重大意义。《办法》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立足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强化“视隐患为事故”理念,明确全面排查、科学治理、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创新制度措施,推动关口前移,全面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将省委省政府重大事故隐患直报等创新举措上升为政府规章制度的重要实践,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手段。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办法》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丰富内涵。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将《办法》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干部培训学习内容,邀请专家、学者对《办法》进行全面系统的解读。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对《办法》进行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报道,让广大群众和干部职工知晓《办法》内容,为《办法》的顺利实施营造浓厚氛围。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办法》作为主要负责人、全体从业人员以及“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开工第一课”“晨会”等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熟悉掌握隐患排查各项制度规定,实现对作业场所安全风险的有效管控。


二、突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隐患排查治理是遏制事故发生的最后一道防线。《办法》的实施,将有效破解事故隐患“想不到、管不到、治理不到”的老大难问题,实现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一般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加强对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的实时监控和日常排查,组织开展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健全信息档案和台账,采取技术和管理手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紧急避险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应采取停产、撤人等措施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并可直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三、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办法》贯彻落实纳入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与安全生产诊断、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专项督导等重点工作同步推进、同步落实。坚持严管重罚,对查处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组织开展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未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处罚措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事故隐患,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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