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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德州市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佚名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21日 浏览:

DZCR-2018-0170002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

德州市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德建发﹝2018﹞13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人力资源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住房和建设管理部:

现将《德州市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  

                                                               2018年11月9日


德州市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支付行为,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务费)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3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以下简称“农民工实名制”)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通过单位和施工现场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按真实身份信息对其从业记录和工资支付等进行实名登记管理的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总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由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划入,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的账户。

第二章 实名制管理

第五条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建立专用账户制度的基础,全市所有工程项目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第六条 总包企业应当依法与自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核验分包单位、劳务企业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确保本项目每名农民工均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总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专职劳资管理人员,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劳动合同书等复印件;健全农民工进退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更新实名制管理台账信息。分包单位、劳务企业应服从总包企业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各施工企业应加强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发展条件逐步实现工程项目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项目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下同)应督促总包企业和分包单位、劳务企业做好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专用账户管理

第十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包企业应自主选定一家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在监管银行指定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分理机构设立专用账户,并同建设单位和监管银行签订专用账户资金三方托管协议。专用账户只能用于该项目划拨人工费和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不得多个项目共用一个专用账户或挪作他用。

总包企业应当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专用账户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把设立专用账户作为与总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必要条款。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人工费占合同价的比重不应低于20%)或总包企业提报的已完成施工产值中人工费清单,按月足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拨付到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监管银行负责专用账户资金的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时,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总包企业可凭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已完工和无工资拖欠证明,到监管银行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撤销后,账户余额划至合同约定的总包企业账户。

第四章 银行代发工资管理

第十四条 总包企业应与分包单位、劳务企业签订《德州市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代发委托书》,委托监管银行通过专用账户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劳务费)。

第十五条 总包企业应在监管银行为本项目施工的自有工人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负责分包单位、劳务企业为其招用的农民工在监管银行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并确保工资卡交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六条 分包单位、劳务企业负责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劳务费)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和班组长签字后,交总包企业审核。

总包企业将工资(劳务费)支付表报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委托专用监管银行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从专用账户中直接拨付到农民工的工资支付银行卡,并按月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所在项目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发放明细或加盖监管银行业务印章的银行发放记录。

第十七条 总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每月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支付表、企业及项目相关负责人联系方式、欠薪投诉渠道等。

第十八条 对不超过15天的临时用工,不能实行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的,总包企业可与农民工约定以现金方式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支付表和相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五章 监管管理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未落实专用账户制度的企业,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进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查询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存储和支取记录的,应当安排开户单位查询,监管银行应当提供加盖业务印章的发放记录。

市人行负责对有关银行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的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总包企业提报的已完成施工产值中人工费数额及时足额拨付的,导致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发生拖欠的,建设单位承担清偿责任,拒不承担清偿责任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其纳入社会信用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总包企业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数额较大的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及时向社会公布,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务费)“黑名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8年11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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