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
信用等级评价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建管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鲁建房字〔2019〕37号)要求,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评价期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评价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评价依据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三、责任分工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初评工作,市住建局进行评定。
四、评价程序
(一)企业申请。已在我市注册取得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请表》(见附件),提供相关信用信息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于2020年12月31日前报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逾期不报的,视为不及时报送信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计算企业信用基础分,并按评分标准予以扣分。
(二)初审。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信用信息证明材料,并向有关部门征集或核实相关良好及不良信息,按照《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中评分标准,提出初评意见,于2021年1月4日前,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请表》加盖公章原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市住建局评定。市住建局在完成建档、评定工作后,将对结果进行公示。
(四)结果运用。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按照《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执行定。信用评价结果涉及奖励性、惩戒性条款,各级住建部门要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
(五)异议处理。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开发企业不良信息认定后,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对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书面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到书面申辩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查证属实的,予以修正。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将作为信用评定的依据。
联系人:张玲燕 电话:2239650
邮 箱:fdcsjgk@dz.shandong.cn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请表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人代表 | 资质等级 | ||||
注册地址 | 开发资质证号 | ||||
上期信用等级 | 资质有效期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 | 得分 | ||||
合 计 | |||||
企业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 年 月 日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 级。
(盖章) 年 年 月 日 | ||||
备注:1.信用信息参照《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填报。
2.信用信息不得造假,一经发现,取消AAA、AA级信用等级评审资格;
3.属地住建部门应向同级发改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执法局、法院、税务局、公积金及金融部门等征求企业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