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住宅工程中推行质量信息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鲁建质安字〔2021〕1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文件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的通知》《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部署要求,为加快健全完善住宅工程质量社会监督体系,推动提升住宅工程品质,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住宅工程中推行质量信息公示制度,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通过在住宅工程中推行质量信息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强化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健全住宅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提高人民群众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获得感,构建住宅工程质量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二、推行范围
全省依法按程序组织建设的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
三、公示内容
(一)建设单位
1.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
2.主要建筑材料。(1)对于以毛坯房为交付标准的,住宅工程使用的钢筋、混凝土、保温、防水、门窗、给排水管材、电气管线、供暖或供冷设施等主要建筑材料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检测试验结果。(2)对于以全装修房为交付标准的,除应按毛坯房主要使用材料公示外,还应包括全装修房中涉及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设备设施的质量信息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结果;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4.建筑节能信息;
5.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服务制度、商品房售后服务单位名称及联系人、建设单位因故灭失时质量终身责任制承接机制。
(二)主管部门
1.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信息(由负责核发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审批部门公示);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结果、联合验收情况(纳入行政审批机关办理的,由行政审批机关负责公示;未纳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示);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作出的涉及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情况(由作出行政处罚的住房城乡建设或综合执法部门公示);
4.工程项目获得建筑工程质量奖项情况。
四、公示方式
(一)建设单位
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施工现场业主开放区域,及时分阶段向购房业主公示质量信息。鼓励通过“业主开放日”“先验房后收房”等活动,组织业主入户查看,提升住宅交付质量。
(二)主管部门
按照“谁产生、谁掌握、谁公示”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部门产生、收集的质量信息,可通过部门官方门户网站等渠道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推进。要提高思想认识,把住宅质量信息公示作为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住宅品质的重点任务,作为贯彻落实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的务实举措予以推进,细化措施,精心组织,确保住宅质量信息公示制度落地实施取得实效。
(二)加强指导督促,健全长效机制。要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差异化监管,对质量信息公示开展较好的建设单位,可在企业信用管理、优质工程创建等方面实施激励措施;对质量信息公示不及时、内容不完整或质量投诉频发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信息公示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作为不良记录上网公示曝光,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三)积极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强化服务指导,及时掌握推进实施中遇到的新问题,不断巩固深化,持续改进提升。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组织观摩交流活动,提高质量信息公示的企业认可度、业主知晓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