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绿色建筑预评价工作的函
各会员单位:
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动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规模化发展,落实《山东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通知》的要求,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山东土木建筑学会联合开展绿色建筑预评价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山东省范围内已通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合格)且尚未竣工验收的项目。
二、工作程序
1、申报单位登录山东土木建筑学会网站相应系统进行申报,按要求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材料;
2、山东土木建筑学会组织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
3、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山东土木建筑学会负责公告,并出具预评价报告。
三、其他事项
1、绿色建筑预评价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单位应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绿色建筑预评价技术支持单位为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联系方式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
王衍争 0531-85595189 15610171988
丁 霞 0531-86195357
电子邮箱:sdslsjz2021@126.com
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
杨星晨 0531-87087215 15194199938
电子邮箱:sdfxmsc@163.com
附件:《绿色建筑预评价工作指南(试行)》
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
2021年10月13日
附件:
绿色建筑预评价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相关要求,规范和促进绿色建筑预评价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的绿色建筑预评价,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预评价的建筑物,依据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37/T5097),按照本指南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预评价等级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按照预评价等级,绿色建筑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共3个等级。
第四条按照工程建设阶段,绿色建筑预评价是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完成后且尚未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预评价。
第五条绿色建筑预评价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预评价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山东土木建筑学会组织开展绿色建筑预评价,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出具预评价报告。
第七条绿色建筑预评价依托山东土木建筑学会绿色建筑与近零能耗建筑专业委员会,技术支持单位为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其承担日常管理与技术服务工作。
第八条评审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且熟悉绿色建筑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标准。负责或者参与项目申报或有关联性工作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
第九条申请绿色建筑预评价的单位,按要求登录山东土木建筑学会网站相应系统进行申报。对于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有预评价管理要求的,按主管部门要求申报。
第十条申报单位按要求在系统中填写项目具体信息,并提交申报书、经过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计算书、分析报告、检测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等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确保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二条绿色建筑预评价评审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2个环节。
第十三条形式审查是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形式审查意见。形式审查环节为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单位应在收到形式审查意见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充完善。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是由专家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要求,对各项技术资料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相关技术措施、指标进行综合评判,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环节为形式审查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专家评审意见若为复审,申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补充材料,专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给出复审结论,复审环节为5个工作日。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申报单位可申请降低星级通过或终止本次预评价或待采取措施补充完善后再次申报。
第五章 公示公告
第十六条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山东土木建筑学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 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实名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对于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已妥善解决异议的项目,在山东土木建筑学会网站进行公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山东土木建筑学会在项目公告后出具预评价报告,并建立项目档案,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绿色建筑预评价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项目和绿色工业建筑项目的预评价工作可参照本指南执行,采用线下方式申报和评审。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预评价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绿色工业建筑预评价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由山东土木建筑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