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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 印发《关于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的提醒告诫函》集中整治户外广告




责任编辑:佚名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23日 浏览:




为加强对全市户外房地产广告监管,促进全市房地产广告依法规范发布,德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全市系统集中开展户外房地产违法广告整治活动。


这次集中整治主要针对全市房地产经营单位、广告经营单位违反《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有关规定,违法发布户外房地产广告的行为,集中整治到8月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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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县局工作指导,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我市房地产广告中存在的主要违法情形,制作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的提醒告诫函》,要求各区县局针对广告监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联合排查检查,彻底清理辖区违法违规户外房地产广告,对问题严重或屡教不改的,通过严肃执法形成震慑,推动全市房地产广告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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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要求各区县局充分利用行政指导、行政提示等手段,通过行政约谈、培训班、“送法上门”、“一对一指导”等方式,教育引导房地产企业、广告经营单位严守法律底线,规范广告行为,促进全市广告市场良性发展。


关于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

为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提醒告诫如下:

一、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房地产广告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迷信的内容。

三、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四、房地产广告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中介代理销售机构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等事项(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除外)。

六、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七、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八、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九、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不得含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内容。

十、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十一、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十二、房地产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房地产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各单位要针对房地产广告发布、经营情况开展自查,对已发布或将发布的房地产广告逐一审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建立起完善的广告监测体系,将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广告的监管、监测力度,自即日起对不执行广告发布规定,不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发布违法虚假房地产广告,以及对问题广告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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