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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发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指导意见(试行)》




责任编辑:德州市房地产业协会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22日 浏览:

    物业服务涉及千家万户,物业服务管理是重要的民生工作,群众需要,社会关注。为加强物业企业的事中事后的监管,积极回应人们群众关切,日前,德州市住建局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印发了《德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物业服务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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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中提出,将加强物业服务质量动态监管,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机制,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辖区内所有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全面考核评价;对投诉较多的物业企业,可以即时单独开展考核评价。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德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推荐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作为专家库成员。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业人员参与考核评价。街道社区党组织评价意见权重在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中占比不低于30%。考核评价工作可邀请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参与监督。

     物业服务质量以《德州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或属地制定的《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为标准。将物业服务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评价作为物业企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同时将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党建工作作为考核评价的加分内容,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党(工)委根据企业“德州红色物业”建设情况进行加分。

    考核评价结束后,考核评价牵头部门要及时将考核评价结果进行社会公布并在所考核评价小区进行公示,要求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对照问题清单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

考核评价结果应用


 六大抓手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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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中提出,各县(市、区)要建立考核评价结果应用制度,内容应包括表彰嘉奖、通报批评、信用管理系统计分、服务等级动态调整、行政处罚、退出物业项目等方面。


  1. 表彰嘉奖:每年对考核评价优秀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并从中选取一定比例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市级推送。

  2. 通报: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年度考核评价不达标的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进行通报批评。

  3. 信用管理系统计分:将考核评价结果录入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4. 行政处罚:考核评价中发现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

  5. 服务等级动态调整:对复查发现问题未全部整改到位,达不到《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服务标准或合同约定服务标准的,要对服务等级、收费进行动态调整。

  6. 退出物业项目:物业服务企业不作为、乱作为、拒绝执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整改后物业服务问题依然严重存在的,不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物业服务企业,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指导推动业主大会,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解聘上述物业服务企业并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将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黑名单,报市、县两级主管部门,原则上被解聘物业服务企业2年内不得承接本市内物业项目。

原文如下:


德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

考核评价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加强物业服务质量动态监管,促进物业服务水平提升,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机制,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德州红色物业”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主要适用于德州市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实行专业化物业服务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

第三条 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牵头、多方参与、客观评价的形式组织开展。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区域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社区居委会协助做好考核评价的落实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辖区内所有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全面考核评价;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可以即时单独开展考核评价:业主关于物业服务方面的投诉较多、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严重不到位的;市、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认为需要开展单独考核评价的。

第六条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德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推荐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作为专家库成员。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业人员参与考核评价。

第七条 各县(市、区)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应成立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工作组,确定具体牵头单位(物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成员应由县级物业主管、发改(价格)、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党(工)委、社区居民委员会党支部、市级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库成员采用回避原则),其中,专家库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含2人)。街道社区党组织评价意见权重在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中占比不低于30%。考核评价工作可邀请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参与监督。

第八条 物业服务质量以《德州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或属地制定的《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为标准。将物业服务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评价(附件1)作为物业企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同时将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党建工作作为考核评价的加分内容,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党(工)委根据企业“德州红色物业”建设情况进行加分。

考核评价要形成正式书面意见,参与考核评价的全体成员及被考核评价的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在考核评价意见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 考核评价结束后,考核评价牵头部门要及时将考核评价结果进行社会公布并在所考核评价小区进行公示,要求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对照问题清单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整改时限的,经考核组牵头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整改后,应向考核牵头部门书面报告整改结果,考核评价牵头部门要及时组织考核评价工作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考核评价结果应用制度,内容应包括表彰嘉奖、通报批评、信用管理系统计分、服务等级动态调整、行政处罚、退出物业项目等方面。

1. 表彰嘉奖:每年对考核评价优秀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并从中选取一定比例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市级推送。

2. 通报: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年度考核评价不达标的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进行通报批评。

3. 信用管理系统计分:将考核评价结果录入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4. 行政处罚:考核评价中发现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

5.服务等级动态调整:对复查发现问题未全部整改到位,达不到《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服务标准或合同约定服务标准的,要对服务等级、收费进行动态调整。

6. 退出物业项目:物业服务企业不作为、乱作为、拒绝执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整改后物业服务问题依然严重存在的,不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物业服务企业,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指导推动业主大会,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解聘上述物业服务企业并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将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黑名单,报市、县两级主管部门,原则上被解聘物业服务企业2年内不得承接本市内物业项目。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人员和被评价对象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准借考核评价之机谋取私利,不准干扰或妨碍考核评价工作。对在考核评价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提请有关部门单位给予问责处理。

第十二条 其他通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要在2021年2月底前,制定并完善辖区内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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