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首页 > 政策法规 > 浏览文章

举案说法 | “一房二卖”:返还首付款并按房价涨跌差价的60%支付违约金!




责任编辑:佚名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9日 浏览:





导读:在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情况下,“准房主”将房屋转卖他人,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日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一房二卖”的案件,判决卖房者返还购房首付款并支付违约金11万元。


image.png

全文:


2018年3月,马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马某购买陈某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商品房,并于合同签订当日向陈某支付购房首付款21万元,余款待房产过户后支付,若陈某违约,则应返还购房款并支付21万元违约金。2021年9月,马某得知陈某已取得商品房不动产权证,随即要求陈某办理过户手续,陈某却以各种理由搪塞。后马某经多方查证得知,陈某已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马某遂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不代表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取得须经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陈某“一房二卖”,马某虽与陈某签订合同在先,但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相反,马某获得房产证后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办理过户手续,此时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第三人。

   

马某与陈某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此时房屋虽未办理产权登记,陈某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陈某对该房屋享有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民法典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陈某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办理过户手续,该违约行为造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马某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陈某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

   

结合涉案房屋所处区域、马某实际支付首付款的金额、陈某订立合同时对房屋涨跌情形的预见能力和经济状况等综合因素,法院酌情认定违约金为房屋价格涨跌差价的60%即11万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陈某返还马某购房首付款2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1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上一篇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 | 印发《关于完善首席政府服务官制度健全企业诉求闭环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
下一篇律法在线 | 德州业主诉财产​侵权未能提供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